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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某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维权成功

时间:2020-06-06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人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应对计算机软件行业蓬勃发展的社会要求。有权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著作权侵权者提起诉讼的,必须是合法享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的主体。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XH公司软件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件中,实现了刑事立案成功,被告人李某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刑罚,维护了XH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XH公司是摄像头行业的知名商家,2014年年初,称其公司接到了客户反映,市场上有摄像头与其公司产品一样(包括摄像模板和软件)。其公司从HBA公司拿了两个摄像头与其公司产品进行对比,发现两个产品原理图100%相似,软件也是相似的。其公司通过公证处购买了四包共16个HC公司侵权的产品,且HC公司宣传比其他公司低30%-50%的价格进行销售相似的产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HC公司生产摄像头,并未经深圳市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的涉案软件。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HC公司查获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侵权软件的摄像头477个,缴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抓获李某。被告人李某已销售安装了侵权软件的摄像头12899个,销售金额980180元。据此认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缴获的侵权产品和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三)经典意义: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分两部分计算。一是现场缴获477个涉案摄像头价值根据XH公司经公证部门公证购买价格单价87.5元/台计算,价值为4万余元;二是根据在缴获电脑上提取客户列表及买卖记录,经统计已销售侵权产品摄像头12899个,销售金额为98万余元。
 
       但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以其他型号代替涉案摄像头销售情形属实,且有相关销售送货单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故应对销售单据中涉及的产品7905个、金额53万余元予以扣除,即认定以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为44万余元。
 
       故,本案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包括现场缴获的侵权产品及以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金额,合计48万余元。涉案被侵权软件没有对外授权,软件也是搭载在成品上对外销售的,不存在单独销售软件的情形,故,在计算金额时,应当以摄像头的整机金额计算。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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